为规范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应当通过技术审评。未通过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产品有烟弹、烟具、一次性电子烟以及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等。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技术审评管理制度的制定、发布、调整,和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的申请受理,和技术审评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技术审评工作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业机构(以下称技术审评机构)实施。
第五条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并作出承诺。
第六条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向企业住所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交技术审评申请。
商标权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或代理商向属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申请。
第八条申请技术审评的电子烟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其内含烟弹及配套烟具应均为已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
第九条申请电子烟产品技术审评,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资料:
在一个包装单元内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仅需提交前款规定的(一)至(四)项资料。
进口电子烟产品除前款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所在国(地区)的获准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8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线上提交资料完整性、规范性的审查。合乎条件的,出具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邮寄通知书。
第十一条申请人收到邮寄通知书后,应当以邮寄方式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提交与申请资料相一致的技术审评纸质资料和实物样品。
第十二条技术审评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十四条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建立由相关专业领域专家构成的专家库。
第十五条技术审评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来形式审查,合格后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评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人员组成审评专家组,以会议形式作出技术审评结论。
第十六条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在形式审查合格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
第十七条技术审评过程中,技术审评机构可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相关复核检验、现场核查或要求申请人进一步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将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纳入交易管理平台,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注册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或因法定事由导致企业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受理部门申请变更。
产品设计(包括外观、结构、配方、原材料等)发生明显的变化,需重新申请技术审评。
第二十条上市销售的电子烟产品与通过技术审评的产品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存在以下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提交的技术审评申请:
第二十二条电子烟产品在出口前,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来进行备案,对产品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规定要求的情况做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技术审评及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未经申请人同意,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和技术审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机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任部门负责解释。